CBAM全稱為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也被稱為碳邊境稅或碳關稅(carbonbordertax),是歐盟針對部分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稅費。
CBAM草案細則已明確,首批納入的行業包括水泥、鋼鐵、電力、鋁和化肥,同時設定了過渡期(2023-2025)。在過渡期內,這些行業的進口商無需支付額外費用,但需提供詳細的進口產品信息,包括數量、進口國、直接碳排放量和間接排放等,以及在原產國支付的碳價格。過渡期結束后,進口商將需要為其進口產品的碳排放支付費用,未來歐盟也可能會擴大CBAM施行的行業范圍。
CBAM費用清繳由歐盟設立統一的執行機構負責。歐盟進口商需向該執行機構申請獲得CBAM征收范圍內產品的進口申報資格,經批準成為“授權申報人”后才能開展相關進口產品的數據申報和費用清繳。
每個授權申報人在CBAM管理系統中擁有一個獨立賬戶。清繳時間節點是在第二年的1~5月期間統一結算。
具體流程如下:
1、申報清繳:在每年5月31日前,申報人需向CBAM執行機構申報上一自然年度其進口產品數量及其所含碳排放量,以此確認將要繳納的與上述排放量相對應的CBAM電子憑證(即CBAM證書)數量。一張CBAM證書對應1噸碳排放量。
2、回購抵消:年度清繳完成后,CBAM執行機構應回購申報人賬戶上多余的CBAM證書,回購價格為申報人購買時支付的價格,回購數量上限為申報人在上一年度購買CBAM證書總數的10%。若回購后,申報人賬戶上仍有多余證書,則由CBAM執行機構在7月31日前清零。
3、處罰方式:若未完成CBAM清繳義務,則申報人將受到處罰,需補足未交的CBAM證書,且根據上一年度CBAM證書平均價格的3倍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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