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俗稱“碳關稅”)結束三年過渡期,正式進入全面強制實施階段。此前“僅申報不繳費”的寬松監管模式徹底退出,“實測數據申報+碳稅清繳+第三方核查”的全流程強監管體系落地,碳合規已成為我國出口歐盟企業的硬性準入要件,直接決定企業出口資質有效性。
2026年起,CBAM正式切換為“申報+清繳”雙約束機制,歐盟進口商需依據出口企業申報的產品實際碳排放量,按歐盟碳市場(EUETS)對應周期價格購買碳證書,完成清繳后方可辦理通關。2026年碳價按EUETS季度均價核算,2027年起調整為周均價。
2026年CBAM核心監管范圍仍為鋼鐵、鋁、水泥、化肥、電力五大類產品,根據歐盟擴圍規劃,2027年將新增有機化學品、塑料、氫等品類,2028年前進一步擴展至二十余大類產品,基本覆蓋我國出口歐盟的主要工業品。這一變化意味著,CBAM合規不再是上游原材料企業的專屬責任,下游成品制造企業需同步核查上游供應商的碳合規情況,供應鏈單一環節不合規將直接影響最終產品的通關流程。
歐盟明確三大核心要求:優先采用近三年一手實測碳數據,無法獲取實測數據時,可采用歐盟按國別設定的默認值(含懲罰性加成);所有申報數據需經歐盟認可的第三方機構核查認證,確保數據真實性與規范性;僅水泥、化肥兩大品類需核算生產過程中電力消耗產生的間接排放,綠色電力證書等抵扣憑證暫不被認可。此外,歐盟有權對企業近五年的申報數據進行回溯核查,若發現數據虛假、缺失或核算不規范,將處以最高5倍應繳碳稅的罰款,并限制相關企業產品入境歐盟。
歐盟CBAM官方明確禁止,企業觸碰后將面臨相應處罰,直接影響出口資質,需嚴格規避:
1.采用虛假碳數據或估算數據完成申報,將面臨最高5倍應繳碳稅罰款及產品入境限制;
2. 漏算原材料隱含碳排放或規定范圍內的間接碳排放,將導致申報無效,無法完成通關;
3.核心原材料依賴單一高碳供應商,未建立低碳供應商備選體系,易導致合規流程中斷;
4.產品出貨前臨時補充碳數據,數據真實性與憑證完整性無法保障,易被歐盟核查處罰;
5.忽視歐盟CBAM規則更新,仍按舊規則開展合規工作,導致申報失敗,影響產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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