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簡稱:CBAM)。
與歐盟范圍內越來越嚴格的環境政策相對應的是非歐盟國家并沒有為此落實相對應的氣候政策,因此,歐盟認為這里會存在“碳泄露”的風險包括:原本在歐盟范圍內生產高碳排產品的企業可能會轉移到非歐盟地區,繼續留在歐盟生產的產品會因為環境成本的增加導致產品在市場競爭中失去優勢。
CBAM的設計符合歐盟的國際承諾和義務,其中包括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規則。CBAM反映了歐盟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其運作方式如下:
1、CBAM適用于歐盟進口貨物的實際嵌入式碳排放,其確定方法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下歐盟生產相同貨物的排放量報告方法一致。
2、從2026年CBAM最終期限生效起,如果貨物是按照歐盟碳定價規則生產的,歐盟進口商將購買與碳價格相對應的CBAM證書代替本應支付的相應的碳價格。
3、反之,如果非歐盟生產商已經在第三國就生產進口貨物的嵌入式碳排放支付了碳價格,則相應費用可根據CBAM義務全額減免。
因此,CBAM將有助于降低碳泄漏的風險,同時鼓勵非歐盟國家的生產商綠化其生產流程,并鼓勵這些國家引入碳定價措施。
1、貨物信息
總量、CN代碼、類型、原產國
2、設施信息
公司名稱、地址
3、碳排信息
總隱含排放量、間接排放總量
4、進口商品已繳碳價
需扣除在其他形式的可用補償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歐盟提供的模板中,通過“自上而下”的方法確定商品的碳排放水平,即從生產車間整體碳排放開始,再計算各生產線的碳排放,然后計算間接碳排放,最終算出單位商品的碳排放。
為了給企業和其他國家提供法律確定性和穩定性,CBAM正在分階段逐步實施,最初僅適用于碳泄漏風險較高行業中的部分貨物:鐵/鋼、水泥、化肥、鋁、氫和電力。在2023年10月1日開始的過渡期內,報告制度適用于這些商品,目的是促進機制的順利推行,并促進與第三國的對話。進口商將于2026年開始支付CBAM的財政調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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