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全球首個碳關稅制度,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簡稱CBAM)即將于2023年10月開始試運行,過渡期持續至2025年底,2026年正式起征“碳關稅”,并在2034年之前全面實施。
CBAM在初期僅覆蓋水泥、電力、化肥、鋼鐵、鋁和氫6個行業相關產品。但CBAM法案明確,歐盟委員會應在過渡期結束之前就CBAM的產品適用范圍進行衡量評估,并可能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調整,未來可能會延伸到更多行業。
適用范圍與申報主體
適用范圍:CBAM適用于水泥、鋼鐵、鋁、化肥、電力和氫等高碳排放行業,這些行業被選中是因為它們在全球排放中占有相當大的份額,并且是許多供應鏈的重要組成部分。
申報主體:進口商需要成為經授權的CBAM申報人,才能將CBAM覆蓋的商品進口到歐盟關稅領域。
申報時間
過渡期(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進口商需要每季度提交報告,報告需在季度結束后的次月15日之前提交。
正式實施期(2026年1月1日起):進口商需要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CBAM申報。
申報內容
排放量計算:進口商需要準確計算進口商品中嵌入的碳排放量,包括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對于一些商品,如水泥和化肥,在過渡期后會根據定義的方法論包括間接排放。
排放因子選擇:在2024年之前,企業可以選擇使用歐盟方法、等效方法或默認參考值來計算排放量。
報告格式與內容:報告應按照CBAM法規的要求,提供包括進口商品的數量、碳排放量、使用的計算方法等詳細信息。
企業需做好哪些應對準備?
A:注意識別交易方資格:只有經批準的“授權申報人”方能開展相關進口產品的數據申報和費用清繳。倘若與不具有該資質的進口商簽訂相關買賣合同,交易主體的非適格性將對合同效力產生明顯的不利影響,同時也可能因歐盟對該進口商的行政處罰而受波及。
明確CBAM證書費用承擔方:盡管進口商是CBAM證書購買費用法定直接承擔者,但該部分成本也可能會被轉嫁給出口企業,或約定由雙方共同分擔。CBAM還導致了編制CBAM報告的核查費用等其他相關支出,這些都需要出口企業在合同約定過程中予以明確。
強化碳核算和認證能力:應盡早收集、整理與碳關稅相關的信息,做好準確的數據歸集與資料留檔,尋找適格的第三方對在國內已支付的可被扣除的碳價予以認證。
受影響較大的產業和企業可適當調整產業鏈布局,轉換出口目的地等。從中長期來看,解決碳關稅的根本措施還是加快技術轉型升級,盡快實現低碳乃至零碳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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