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的核心在于對從第三國進口到歐盟的商品征收碳關稅,以反映其生產過程中的隱含碳排放。具體來說,碳關稅的計算依據是商品在生產過程中直接和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直接排放主要指商品生產過程中設施內的燃燒排放,而間接排放則包括生產過程中消耗的電力在生產時的排放。
歐盟作為全球應對氣候變遷的先鋒,一直積極推動減碳政策。歐盟在2005年實施了全球首個大規模的碳排放交易系統(EUETS),允許歐盟內部企業購買或出售碳排放配額,并通過市場機制逐步降低整體排放量。然而,隨著歐盟內部碳價格逐漸上升,歐盟產業界擔心所謂的「碳泄漏」(carbonleakage)現象。
碳泄漏指的是企業因應歐盟內部嚴格的碳排放規定,選擇將其生產活動轉移至碳排放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從而降低自身成本,卻導致全球總排放量不減反增。這不僅削弱了歐盟對抗氣候變遷的努力,還損害了歐洲企業的競爭力。
CBAM與歐盟ETS密切相關,兩者共同構成了歐盟內部與外部碳排放管理的核心體系,但減碳行動如何產業保護同步?歐盟ETS于2005年開始運作,針對歐盟內部的發電廠及高碳排放工業設立了碳排放限額。這些企業若超過限額,需購買額外的排放配額;若低于限額,則可將多余的配額出售。這種市場機制促進了碳減排,并為歐盟內部建立了統一的碳定價機制。
主要變更條款
1、過渡期延長與靈活性:原本計劃的過渡期設置為2年(2023-2024),但最終修訂為3年(2023-2025),并允許企業在過渡期內使用不同的計算方法(如預估值或參考值)來報告嵌入碳排放量。
2、逐步擴大涵蓋范圍:最初的草案僅涵蓋鋼鐵、鋁、水泥及電力,但最終版本加入了氫能及化肥,并提出未來可能納入塑膠、建筑材料及其他下游產品。
3、與歐盟ETS的銜接:為了避免重復碳成本,歐盟同意在一定條件下允許進口商根據其產品的實際排放量來申報,而非僅基于進口總量進行憑證購買。
然而,隨著碳價的上升,歐盟ETS逐漸無法涵蓋進口商品的碳排放。因此,CBAM作為補充機制應運而生,旨在對進口商品施加相同的碳成本。進口商需按產品的嵌入碳排放量購買CBAM憑證,價格參照ETS的拍賣價格。這樣一來,無論是歐盟內部還是外部的生產者,都需為碳排放支付類似的價格,從而避免碳泄漏并保護歐盟產業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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