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源,通常可分為由公司擁有和控制的資源產生的排放(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和由公司活動導致的、發生其他公司擁有或控制的資源產生的排放(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碳交易機制是經國際實踐檢驗認可的能有效促進減排的市場化工具。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組成的全國碳交易體系基本定型,這是我國通過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重大制度創新,也是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要舉措。
CCER項目的合規性是確保項目能夠實現預期減排效果的基礎,也是其得以參與碳市場交易的前提。這里提到的合規是一個更加廣義的概念,不僅包含監管部門發布的監管規章,也包括了由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這一概念界定方式源自CCER項目的復雜性,由于CCER項目涵蓋了從再生能源到森林碳匯、從工業過程改進到廢物管理等多個領域,每個領域的具體操作、技術應用、環境影響和減排潛力各不相同,因此需要特定的方法學來準確評估和監控。
這些合規要求涵蓋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的設計、實施、審定和核查等各個階段,旨在確保每一個CCER項目都能產生真實、持久、附加的減排效果。舉例來說,一個合規的CCER項目不僅需要證明其減排行為是超出業務常規操作的額外行為,還需要展現其減排成果的持久性和排除任何“漏斗效應”,即減排行為并未導致增加其他額外的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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