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配額、核證自愿減排量作為全國碳市場重要交易產品,因其稀缺性而形成一定的市場價格,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在碳約束時代,逐漸成為企業繼現金資產、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后又一新型資產類型——碳資產。
對重點排放單位、自愿減排項目業主來說,碳資產管理得當,可以減少企業運營成本、提高可持續發展競爭力并增加盈利,管理不當,則可能造成碳資產流失,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對其他機構來說,碳市場已然成為資本博弈的新領域,各類碳金融產品和工具不斷探索創新。
CCER(China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是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的簡稱,是將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所吸收的二氧化碳,進行量化、核證、出售。CCER交易市場,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關鍵補充。兩者的差別在于,前者是自愿,后者是強制。
具體來說,新增的CCER認可申請和受理要求涉及多個方面。首先,申請開展CCER認可的機構需先獲得市場監管總局的資格批準,并在申請或復評時向CNAS提交市場監管總局的批準書確保了申請機構的合規性和資質,為后續的審定與核查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其次,對于已先行指定開展CCER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的機構,在申請初次認可時不受項目數量限制,這一政策為這些機構提供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和靈活性,有利于推動更多的機構參與到溫室氣體減排工作中來。
此外,在擴大業務范圍評審方面,通知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對于同一業務范圍、同一審定或核查類型的機構,如需擴展審定與核查方案或標準,需采取文件評審和見證評審結合的方式實施。這一規定有助于確保機構在擴展業務范圍時能夠保持專業性和規范性,提升審定與核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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