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將于今年10月啟動,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2026年將正式實施,2034年全面運行。自今年10月1日起,出口企業就要開始向歐盟提供碳排放數據。
商品種類覆蓋水泥、鋼鐵、鋁、化肥、電力和氫六大行業,出口商需要依據CN/HS編碼查詢CBAM清單,目前清單包含了749個商品,未列出的產品不屬于CBAM的范圍。CBAM還將商品分為簡單商品和復雜商品,復雜商品(如螺釘、螺栓等進一步加工產品)需要計入“前體”材料的隱含碳排放。
在溫室氣體核算方面,CBAM不僅核算二氧化碳排放,對于化肥和鋁行業還需要核算氧化亞氮(N2O)和全氟化碳(PFCs)。(注:鋁行業涉及PFC,其他行業有半導體制造業、制冷和空調行業、汽車制造業、化學和涂料行業,暫不包括在CBAM范圍內)
CBAM申報機構是歐盟“碳關稅”的履約人。歐盟境內的進口商應向CBAM管理機構提交授權申請,成為申報人,獲得一個唯一的CBAM賬號。若進口商在歐盟境內沒有設立實體,則可指定成員國海關間接代表,在獲得其許可的情況下,作為代理報關人提交CBAM授權申請。
過渡期內不要求提交監測計劃,過渡期結束后,進口商需要購買CBAM證書,屆時會要求出口商一并提供經過核查的監測計劃和排放報告。因此建議出口商啟動或完善碳排放數據管理,提升填報數據質量,確保合規上報,同時關注歐盟發布的CBAM運行報告,追蹤政策動向。
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將于今年10月啟動,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2026年將正式實施,2034年全面運行。自今年10月1日起,出口企業就要開始向歐盟提供碳排放數據。
在過渡期內,歐盟進口商每季度向歐盟CBAM主管機構提交進口貨物含碳量信息報告,但無需繳納碳關稅。首份季度報告應于2024年4月30日前提交,內容包括進口貨物總量、直接和間接碳排放總量,以及在原產國支付的碳價。
從2026年起,歐盟將對世界范圍內(除冰島、挪威、列支敦士登、瑞士等部分豁免國)出口歐盟的應稅產品開征碳關稅,征收范圍覆蓋鋼鐵、水泥、鋁、化肥、電力及氫等行業,以及特定條件下的間接碳排放和部分下游產品。只有經授權的CBAM申報者才允許從歐盟以外進口貨物。申報者須向CBAM監管機構報告前一年的進口貨物總量、貨物碳排放總量,以及相應的CBAM證書數量,并扣除在國外支付的碳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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