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6日,歐盟對外公布了《建立碳邊境調節機制》(Regulation[EU]2023/956)的正式法令,涉及征收范圍、排放量計算、申報要求、各方權責、履約規則和程序。隨后,6月13日,歐盟發布了針對碳邊境調節機制過渡階段實施規則征求意見稿,對于納管產品溫室氣體核算范圍、邊界、要求、方法,以及相關參考值進行了定義和說明。
歐盟各成員國需設立對應主管機構,負責各國CBAM的履約、監督和處罰等事宜。各成員國海關當局應不允許申報人之外的任何人進口貨物。各成員國海關必須定期向歐委會通告進口貨物涉及CBAM的相關信息。
歐委會負責設立CBAM登記處(注冊和交易系統)。登記處是一個信息化的系統,將負責CBAM注冊信息、CBAM證書交易信息,以及最終履約信息的收集。歐委會每年會基于此公布每一種納管貨物所含的總排放量。此外,歐委會還將負責標準和方法學的制定、碳排放結果的審核、違規行為的監督。
歐委會將設立負責CBAM交易的中央平臺,歐委會和各成員國可共同訪問該中央平臺,平臺的交易信息會在每個工作日結束時上傳至CBAM登記處。
歐委會將負責相關標準和方法學的制修訂,例如CBAM過渡期的核算及報告細則、核查人員的認證規則,以及EUETS現階段仍存在發放免費配額的情況下,用于核算進口納管產品可抵消的征稅額度的計算規則。
CBAM碳關稅制度聚焦在碳密集行業,集中在EUETS覆蓋的重點碳排放領域,目前通過的執行文件中涵蓋水泥、鋼鐵、鋁、化肥、電力和氫六大行業(未來可能擴展到有機化工、塑料等ETS涵蓋行業),此外若上游產品同樣包含在CBAM領域內,需要同步統計匯總在進口產品嵌入排放量中。不同行業對需納入計量的溫室氣體類型和范圍分別做出要求,目前碳排放邊界以直接排放為主,六大行業均需考慮直接排放,僅水泥、化肥和電力需計入間接排放,未來統計范圍可能擴展到更多行業及上下游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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