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資產是綠色資產的重要類別,相比排污權、水權等環境權益資產,具有相對明確的市場化變現機制。碳資產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主要包括碳排放權資產和碳減排資產兩大類,狹義碳資產主要指碳配額、碳信用等可交易資產;廣義碳資產泛指預期能為企業帶來經濟收益的碳減排相關資源。
自“雙碳”戰略目標提出以來,全國碳市場及相關配套機制的建設進展大大加快,在全國碳市場允許CCER參與履約且舊有CCER抵銷殆盡的情況下,加快重啟CCER自愿減排機制已是必然選擇。
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啟動儀式22日上午在北京舉行。它與2021年7月啟動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共同構成完整的全國碳市場體系。其中,與強制減排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比,CCER突出“自愿”二字。
在賬務處理方面:
1、對于無償取得的碳配額,企業取得、使用或注銷相應配額,均無需進行賬務處理;出售無償取得碳配額,重點排放企業應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2、對于購入的碳配額,重點排放企業應借記“碳排放權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出售購入的碳配額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額的賬面余額,貸記“碳排放權資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如果對購入配額進行注銷,應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碳排放權資產”科目。
2023年11月26日,國家氣候戰略中心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設計與實施指南》,明確了項目設計與實施流程、每個環節的實施要求、額外性論證的流程及要求等具體內容,完善了CCER項目開發的細則。[8]
CCER重啟后,審定要求趨嚴,監測要求提高。從技術要求角度,CCER應符合額外性、唯一性、真實性要求,且在項目周期內應具有穩定性。我們認為,CCER監管趨嚴在保證項目質量的同時,或將提高CCER的開發難度與開發成本。
1、減排項目應具有額外性,也即在沒有CCER機制的激勵下,項目因面臨投融資或技術障礙而不會被實施;而CCER機制帶來的激勵有助于克服上述阻礙,從而幫助項目實施、實現相應的減排效益。
2、減排量應可監測、可報告、可核查,符合項目方法學和相關技術規范。在監測方面,林業碳匯方法學納入激光雷達等新技術手段進行監測,也有可能提高CCER的開發成本。
3、項目應具有唯一性,未參與其他減排機制,減排效益不會被重復計算。
4、項目在計入其內未發生重大變化。如果CCER項目在計入期內實施方式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申請項目登記;如發生微小變化,亦需要審定機構予以核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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